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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個案調解先導計劃是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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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個案調解先導計劃由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獨立統籌,旨在為小額錢債審裁處個案及其他爭議金額不多於審裁處最高司法管轄權限的案件之爭議方提供方便且價錢相宜的調解服務。先導計劃已於2018年11月8日正式開展。
提升香港調解員的專業水平亦為計劃的目標之一。因此,於先導計劃下,資深調解員(「調解導師」)會與資歷較淺的調解員(「調解學員」)一起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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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資格爭議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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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爭議」是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轉介至調解專線的個案或爭議金額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5條規定的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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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調解是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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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屬於自願、不具約束力及保密的爭議解決過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會協助爭議當事人商討協議或收窄爭議事項。於調解會議草擬及經雙方簽署的協議如同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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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調解員的工作是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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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過程中,爭議當事人有機會就事件聆聽另一方的想法。調解員的工作不是判別爭議的是非對錯,而是協助爭議當事人探討各自需要、利益及可行的解決方案。經訓練的調解員善於打破僵局及協助爭議當事人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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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調解如何幫助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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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能令爭議當事人在保密的情況下面對面協商溝通,並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如果在調解時或調解後達成的協議以書面記錄並由雙方簽署,該協議將具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員亦可以協助爭議各方:
- 討論及確定爭議事宜;
- 探討各方當事人的真正需要及關注點;
- 開拓和解方案及評估最合適方案;
- 草擬和解協議細節,列明當事人同意如何解決爭議事宜。
調解員不會為任何一方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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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調解比訴訟有甚麼優勝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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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建立一個中立、和諧及有建設性的氣氛讓爭議當事人調和分歧;
- 在調解員的協助下,爭議當事人能掌握爭議結果;
- 加強爭議當事人溝通;
- 節省時間;
- 調解程序具成本效益;
- 調解過程受保密;
- 當事人能以友好協商的方式有效地解決糾紛;
- 解決方式是經當事人同意而非強制性;
- 調解後仍可維持各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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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參與調解,調解能否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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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屬於自願性質。如果其中一方不願參與,調解不能進行,必須雙方/各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展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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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師可否陪同當事人進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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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到全部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可以帶同律師出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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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調解員會否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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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調解員是中立的,只會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和談判,不會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當事人可考慮先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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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調解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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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屬於自願性質。經調解的和解協議不是強制執行的判決、法院命令或仲裁裁決書。不過,如果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並由雙方簽署,該協議則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其中一方違反和解協議的條款,另一方可當作違反合約般根據和解協議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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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當事人可否終止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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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爭議各方當事人可在以下情況終止調解:
- 各方已簽署調解協議;
- 調解員與當事人協商後以書面通知各方,表示已無充分理由繼續進行調解;或
- 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調解員及其他當事人终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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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調解是否保密?我可否將調解理據用於任何訴訟、仲裁或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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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620章《調解條例》及相關香港法例規定,整個調解是保密的。一般而言,爭議當事人或調解員不可於任何訴訟、仲裁或法律程序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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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先導計劃」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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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透過先導計劃申請調解服務之爭議當事人,可填寫調解申請表並連同申請費繳交予調解專線。調解專線會依例審核申請。
- 如果爭議各方同意透過先導計劃進行調解,而案件亦符合先導計劃的「申請及調解規則」要求,調解專線將會提名及委任調解員。
- 當調解員獲委任後,他/她將會儘快展開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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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額個案調解先導計劃的調解費用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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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爭議當事方須支付港幣$200元申請費。
- 在調解中心進行的4小時調解會議將獲豁免調解及場地費用。如果調解會議超過4小時,在得到調解專線、調解的各方當事人及調解員的同意下,調解會議將以無償形式進行,調解中心的場地費亦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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