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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额个案调解先导计划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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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个案调解先导计划由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独立统筹,旨在为小额钱债审裁处个案及其他争议金额不多于审裁处最高司法管辖权限的案件之争议方提供方便且价钱相宜的调解服务。先导计划已于2018年11月8日正式开展。
提升香港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亦为计划的目标之一。因此,于先导计划下,资深调解员(「调解导师」)会与资历较浅的调解员(「调解学员」)一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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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资格争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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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争议」是指由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转介至调解专线的个案或争议金额不超过《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5条规定的审裁处司法管轄权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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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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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属于自愿、不具约束力及保密的争议解决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协助争议当事人商讨协议或收窄争议事项。于调解会议草拟及经双方签署的协议如同合约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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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解员的工作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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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当事人有机会就事件聆听另一方的想法。调解员的工作不是判别争议的是非对错,而是协助争议当事人探讨各自需要、利益及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训练的调解员善于打破僵局及协助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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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调解如何帮助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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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能令争议当事人在保密的情况下面对面协商沟通,并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如果在调解时或调解后达成的协议以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署,该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员亦可以协助争议各方:
- 讨论及确定争议事宜;
- 探讨各方当事人的真正需要及关注点;
- 开拓和解方案及评估最合适方案;
- 草拟和解协议细节,列明当事人同意如何解决争议事宜。
调解员不会为任何一方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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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解比诉讼有甚么优胜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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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建立一个中立、和谐及有建设性的气氛让争议当事人调和分歧;
- 在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当事人能掌握争议结果;
- 加强争议当事人沟通;
- 节省时间;
- 调解程序具成本效益;
- 调解过程受保密;
- 当事人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有效地解决纠纷;
- 解决方式是经当事人同意而非强制性;
- 调解后仍可维持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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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参与调解,调解能否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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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属于自愿性质。如果其中一方不愿参与,调解不能进行,必须双方/各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展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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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师可否陪同当事人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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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到全部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以带同律师出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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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解员会否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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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调解员是中立的,只会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谈判,不会提供法律意见。如有需要,当事人可考虑先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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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调解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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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属于自愿性质。经调解的和解协议不是强制执行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书。不过,如果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双方签署,该协议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和解协议的条款,另一方可当作违反合约般根据和解协议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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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当事人可否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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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争议各方当事人可在以下情况终止调解:
- 各方已签署调解协议;
- 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通知各方,表示已无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或
-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调解员及其他当事人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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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调解是否保密?我可否将调解理据用于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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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620章《调解条例》及相关香港法例规定,整个调解是保密的。一般而言,争议当事人或调解员不可于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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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先导计划」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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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透过先导计划申请调解服务之争议当事人,可填写调解申请表并连同申请费缴交予调解专线。调解专线会依例审核申请。
- 如果争议各方同意透过先导计划进行调解,而案件亦符合先导计划的「申请及调解规则」要求,调解专线将会提名及委任调解员。
- 当调解员获委任后,他/她将会尽快展开调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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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额个案调解先导计划的调解费用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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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争议当事方须支付港币$200元申请费。
- 在调解中心进行的4小时调解会议将获豁免调解及场地费用。如果调解会议超过4小时,在得到调解专线、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的同意下,调解会议将以无偿形式进行,调解中心的场地费亦会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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