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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小型糾紛調解先導計劃 《職權範圍》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3日


第一部份 - 定義


申請人指正向或已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調解專線”)於小型糾紛調解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申請調解的人士;

申請申請指先導計劃下的申請人向調解專線提出的申請。

條款指根據本《職權範圍》中所列明白的條件。

董事局指管理調解專線的董事局成員;

合資格當事人指符合本《職權範圍》中第10條所列的受理準則的人士,並透過先導計劃提出進行調解。

合資格爭議指符合在本《職權範圍》中第9條所列的,要求的,及先導計劃適用的相關爭議。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調解專線指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一間根據香港法例以非牟利擔保形式成立的有限公司。

調解員名冊指調解專線為先導計劃設立的調解員名冊。

先導計劃指由調解專線管理的小型糾紛調解先導計劃,用以管理及解決合資格爭議。

調解指在先導計劃下一個保密、各方同意的解決爭議的過程,調解員負責協助當事人找出其爭議點及達成經討論的協議,並且不會對爭議作任何判決。

調解員指根據本《職權範圍》中第12條所委任的合資格調解員。

當事人指合資格當事人或回覆方。

參與提供調解服務機構指調解專線的會員機構,為大眾市民提供調解服務。

回覆方指申請人於先導計劃所提出的申請,當中所指明的人士或機構。

回覆指回覆方是否接受或拒絕參與於先導計劃下進行的調解的回覆。

計劃主任指受聘於調解專線的人士,擔當個案管理人的角色,負責解答查詢、收集資料, 及根據本《職權範圍》, 決定申請是否受理某個申請。

特定調解會議時間指根據本《職權範圍》下限定為4小時作為進行的調解會議時數。

賽馬會指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為先導計劃運作的資助機構。


第二部分 - 《職權範圍》的效用


1.
本《職權範圍》對以下組別的人士(見第一部分的定義)及機構具約束力:-
  • 申請人
  • 合資格當事人
  • 參與提供調解服務機構
  • 回應方;及
  • 調解員
2.
為免生疑問,由調解專線就本《職權範圍》的詮譯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第三部分 – 計劃目的


3.
調解專線在香港提倡及管理先導計劃共2年,目的是推廣使用調解以解決小型糾紛,這些小型糾紛基於成本和其他限制而未能以其他方式有效解決。
4.
先導計劃的主要目的是:
  1. 以符合比例的收費提供解決爭議服務,從而鼓勵更多人士於訴訟前使用調解。
  2. 透過協助當事人維繫關係,以促進社會和諧。
  3. 為財政有限人士提供服務以解決糾紛。
5.
透過實行本先導計劃,調解專線將鼓勵調解員提供服務,讓社會更和諧,並借助他們的知識及自願服務,改善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

第四部分 – 申請規則


6.
遞交調解申請表
  1. 如要遞交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先導計劃的調解申請表(“申請表”),清楚列明爭議點及爭議金額(如有),並附上與爭議相關的有關文件。
  2. 當提交申請表時,申請人應向調解專線繳交申請費。
  3. 申請人須提交有關文件/ 聲明證明他/她合符先導計劃所列出的資格。
  4. 申請人同意調解專線將申請表上的資料分發予回覆方、可能獲提名的調解員、獲委任的調解員,及同意調解專線根據香港法例將資料用於研究、評估及教育用途。
  5. 調解專線提供免費諮詢予申請人或回覆方,以進行初步篩選及評估案件是否適合經先導計劃進行調解,同時也會協助當事人釐清爭議所在、及協助當事人準備參與正式的調解會議或其他進行調解會議相關的事項。
7.
計劃主任的角色
  1. 當收妥申請表及申請費後,調解專線須向申請人發出收妥確認通知。
  2. 計劃主任在有需要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以評估該申請是否符合合資格爭議的條件。當事人亦必須於調解專線要求的既定時間內遵從有關的要求。
  3. 計劃主任應根據《職權範圍》第9及10條及關於合資格爭議和合資格申請人的定義,以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申請。
8.
接受或拒絕申請的程序
  1. 計劃主任根據本《職權範圍》的第9至11條決定接受或拒絕該申請後,他/ 她將通知申請人及回覆方結果,在適當時,也會通知其他有關的人士。
  2. 若申請人反對計劃主任作出的決定,申請人可向於收到計劃主任決定通知當天的21天內向調解專線的董事局提出。
  3. 董事局在有需要時必須覆核計劃主任接受或拒絕申請的決定。
  4. 為免生疑問,由董事局作出的所有決定將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申請人或回覆方不可提出質疑。

第五部分 - 調解規則


9.
合資格爭議
合資格爭議
是指一個由社會或法律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可涉及或不涉及金錢,若涉及金錢,金額不可超過港幣十萬元。於先導計劃下的“社會或法律關係”指:
  • 鄰居
  • 家庭成員
  • 業主與租客
  • 雇主雇員/同事
  • 侵權行為人士及意外的傷者
  • 涉及商品和/或服務合同的雙方/各方
  • 代理和委託人
  • 金融機構和客戶
  • 電訊公司及其客戶
  • 牽涉名譽或有關無形資產糾紛的當事人
10.
合資格當事人
  1. 正領取下列其中一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津貼或補貼的人士,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正本文件以作證明:-
    • 公共福利金計劃 (包括:普通傷殘津貼/ 高額傷殘津貼/ 高齡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綜援”)
    •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2. 個人每月入息不超過港幣$25,000的人士
11.
個案受理準則
若個案符合下列一個或多個準則,調解專線的計劃主任將不會接受申請:-
  1. 申請人不是一個合資格當事人;
  2. 爭議不是合資格爭議;
  3. 爭議的性質只是純金錢性質:如一般債務,有關費用的政策,收費,徵費,或不涉及合同及侵權因素的投資損失;
  4. 爭議不是真實或是瑣碎或沒有根據的;
  5. 爭議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家庭暴力或涉嫌刑事罪行或行為;
  6. 爭議是關於行使政府部門的權力/酌處權;
  7. 爭議是關於一個機構的政策問題,並不涉及行政失當,重大事情不被披露或疏忽的指控;
  8. 爭議已是消費者委員會,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土地審裁處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或其他法定機構處理的案件。
12.
調解員的委任
  1. 調解專線擁有唯一的權力管理調解員名冊及按其意見認可任何合資格人士加人調解員名冊。
  2. 申請人及回覆方可於調解專線提供的調解員名單中共同選出一位調解員或要求調解專線委任調解員。
  3. 當收到申請和回覆時,以及回覆方同意於先導計劃下進行調解,調解專線須於收到回覆後的14天內在調解員名冊中委任一位調解員/多於一位調解員,委任過程中須考慮當事人對調解員的要求及以書面確認及通知當事人獲委任之調解員。
  4. 調解員的委任於調解專線以書面形式確認時才正式生效。
13.
調解員及當事人的角色
  1. 獲委任的調解員,將以應有的謹慎和技能,根據香港調解守則,及因應他或她認為適當、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當事人意願及需要迅速解決爭議的因素進行調解。
  2. 調解員可能會與各當事人一起傾談,或與任何一方單獨傾談,包括個別會面,而各當事人必須與調解員充分合作。一方當事人可於任何合理的時間要求與調解員展開單獨會面。各方當事人必須向調解員提供充分的協助以推進調解及於限定時間內完成。
  3. 倘若沒有達成全面和解協議,調解員在得到各當事人同意後,可協助當事人縮窄爭議中的問題,以用於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訴訟中(如適用)。
14.
調解過程
  1. 調解員須於獲委任後盡快開展及進行調解,並須盡最大努力在獲委任後二十一天內完成調解。
  2. 除非雙方與調解員另有議定,於先導計劃下的調解會議不應進行超過特定調解會議時間,也不容許法律代表出席。
15.
調解的終結
調解程序在下列情況時,即告終結:
  1. 當各方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 或
  2. 調解員經與各方當事人協商後以書面知會當事人,表示已無充份理由繼續進行調解;或
  3. 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任何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調解員及對方當事人調解已終止。
16.
保密規定
  1. 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同意遵守香港法例第620章<<調解條例>>的第8-10條 –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披露,傳遞、引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各方或調解員於調解當中的任何意見、建議、計劃、和解方案或承認的事情,作為任何法律程序、仲裁及其他程序的証據。除非得到調解員及各方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受到法律約束除外。
  2. 有關合資格爭議而已進行、正進行或已達成和解協議的事實不應視作保密。
  3. 調解專線可能就合資格爭議發佈有關資料作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用途。發佈的種類及形式可能包括以行業/ 案件性質作統計數字的總結、個別案件的概要,但不會直接或間接洩露或可能洩露當事人的身分。
17.
調解使用的語言
調解使用的語言由調解員盡量考慮當事人意向後作出決定。

18.
調解員在隨後程序的角色
各方當事人承諾,調解員不會獲委任為仲裁員或任何一方的代表、訟務律師或專家證人,以進行就同一爭議或相關爭議而引起的仲裁或司法程序。各方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於往後的裁決、仲裁或司法程序中要求調解員擔任證人的角色。

19.
免除法律責任
如因根據本《職權範圍》進行調解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而該等責任涉及與此有關連或因此而引起或在任何方面與此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 則不論是否涉及疏忽, 各方當事人均須共同及個別地免卻和解除調解專線、其董事及/或員工及/或代理人及/或成員及/或調解員該等責任, 並對他們作出彌償。不過, 如該等責任是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招致者, 則作別論。

20.
免責聲明
調解專線所提供的調解員名冊,旨在向當事人提供先導計劃下願意出任成為調解員的資料,而先導計劃下的調解員已獲得認可的調解專業資格。調解專線不會以任何形式擔保,保證或認可調解員就個別爭議是否有能力或適合擔任該案件之調解員。涉及於先導計劃下調解員的投訴須交由該調解員所屬的參與提供調解服務機構或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如適用)處理。


第六部份 – 收費


21.
收費
  1. 申請費
    先導計劃下的調解當事人每方須支付港幣200元的申請費用以避免濫用服務。
  2. 調解員酬金
    於先導計劃下獲委任的調解員完成特定調解會議時間的調解後,將獲取港幣一千元的酬金(若個別個案委任多於一位調解員,酬金將給予導師調解員)。酬金是由賽馬會資助。若調解會議的時間超過特定調解會議時間,額外的調解會議需要以不收費形式進行,但須得到調解專線、合資格當事人、回覆方及調解員的同意。
  3. 場地費用
    先導計劃下進行的調解的場地費用由賽馬會資助,但只限於特定調解會議時間。若調解會議時間超過特定調解會議時間,場地費用須由每方當事人平均支付,但須得到合資格當事人、回覆方及調解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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