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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小型纠纷调解先导计划 《职权范围》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3日

第一部份 - 定义
申请人指正向或已向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调解专线”)于小型纠纷调解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申请调解的人士;

申请指先导计划下的申请人向调解专线提出的申请。

条款指根据本《职权范围》中所列明白的条件。

董事局指管理调解专线的董事局成员;

合资格当事人指符合本《职权范围》中第10条所列的受理准则的人士,并透过先导计划提出进行调解。

合资格争议指符合在本《職權範圍》中第9条所列的,要求的,及先导计划适用的相关争议。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调解专线指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一间根据香港法例以非牟利担保形式成立的有限公司。

调解员名册指调解专线为先导计划设立的调解员名册。

先导计划指由调解专线管理的小型纠纷调解先导计划,用以管理及解决合资格争议。

调解指在先导计划下一个保密、各方同意的解决争议的过程,调解员负责协助当事人找出其争议点及达成经讨论的协议,并且不会对争议作任何判决。

调解员指根据本《职权范围》中第12条所委任的合资格调解员。

当事人指合资格当事人或回复方。

参与提供调解服务机构指调解专线的会员机构,为大众市民提供调解服务。

回复方指申请人于先导计划所提出的申请,当中所指明的人士或机构。

回复指回复方是否接受或拒绝参与于先导计划下进行的调解的回复。

计划主任指受聘于调解专线的人士,担当个案管理人的角色,负责解答查询、收集资料, 及根据本《职权范围》, 决定申请是否受理某个申请。

特定调解会议时间指根据本《职权范围》下限定为4小时作为进行的调解会议时数。

赛马会指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为先导计划运作的资助机构。

第二部分 - 《职权范围》的效用
1.
本《职权范围》对以下组别的人士(见第一部分的定义)及机构具约束力:-
  • 申请人
  • 合资格当事人
  • 参与提供调解服务机构
  • 回应方;及
  • 调解员
2.
为免生疑问,由调解专线就本《职权范围》的诠译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第三部分 – 计划目的


3.
调解专线在香港提倡及管理先导计划共2年,目的是推广使用调解以解决小型纠纷,这些小型纠纷基于成本和其他限制而未能以其他方式有效解决。
4.
先导计划的主要目的是:
  1. 以符合比例的收费提供解决争议服务,从而鼓励更多人士于诉讼前使用调解。
  2. 透过协助当事人维系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
  3. 为财政有限人士提供服务以解决纠纷。
5.
透过实行本先导计划,调解专线将鼓励调解员提供服务,让社会更和谐,并借助他们的知识及自愿服务,改善香港市民的生活质素。

第四部分 – 申请规则


6.
递交调解申请表
  1. 如要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先导计划的调解申请表(“申请表”),清楚列明争议点及争议金额(如有),并附上与争议相关的有关文件。
  2. 当提交申请表时,申请人应向调解专线缴交申请费。
  3. 申请人须提交有关文件/ 声明证明他/她合符先导计划所列出的资格。
  4. 申请人同意调解专线将申请表上的资料分发予回复方、可能获提名的调解员、获委任的调解员,及同意调解专线根据香港法例将资料用于研究、评估及教育用途。
  5. 调解专线提供免费咨询予申请人或回复方,以进行初步筛选及评估案件是否适合经先导计划进行调解,同时也会协助当事人厘清争议所在、及协助当事人准备参与正式的调解会议或其他进行调解会议相关的事项。
7.
计划主任的角色
  1. 当收妥申请表及申请费后,调解专线须向申请人发出收妥确认通知。
  2. 计划主任在有需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以评估该申请是否符合合资格争议的条件。当事人亦必须于调解专线要求的既定时间内遵从有关的要求。
  3. 计划主任应根据《职权范围》第9及10条及关于合资格争议和合资格申请人的定义,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申请。
8.
接受或拒绝申请的程序
  1. 计划主任根据本《职权范围》的第9至11条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后,他/ 她将通知申请人及回复方结果,在适当时,也会通知其他有关的人士。
  2. 若申请人反对计划主任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可向于收到计划主任决定通知当天的21天内向调解专线的董事局提出。
  3. 董事局在有需要时必须复核计划主任接受或拒绝申请的决定。
  4. 为免生疑问,由董事局作出的所有决定将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申请人或回复方不可提出质疑。

第五部分 - 调解规则


9.
合资格争议
合资格争议
是指一个由社会或法律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可涉及或不涉及金钱,若涉及金钱,金额不可超过港币十万元。于先导计划下的“社会或法律关系”指:
  • 邻居
  • 家庭成员
  • 业主与租客
  • 雇主雇员/同事
  • 侵权行为人士及意外的伤者
  • 涉及商品和/或服务合同的双方/各方
  • 代理和委托人
  • 金融机构和客户
  • 电讯公司及其客户
  • 牵涉名誉或有关无形资产纠纷的当事人
10.
合资格当事人
  1. 正领取下列其中一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津贴或补贴的人士,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正本文件以作证明:-
    • 公共福利金计划 (包括:普通伤残津贴/ 高额伤残津贴/ 高龄津贴/ 长者生活津贴)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综援”)
    • 自力更生支援计划
    •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2. 个人每月入息不超过港币$25,000的人士
11.
个案受理准则
若个案符合下列一个或多个准则,调解专线的计划主任将不会接受申请:-
  1. 申请人不是一个合资格当事人;
  2. 争议不是合资格争议;
  3. 争议的性质只是纯金钱性质:如一般债务,有关费用的政策,收费,征费,或不涉及合同及侵权因素的投资损失;
  4. 争议不是真实或是琐碎或没有根据的;
  5. 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或涉嫌刑事罪行或行为;
  6. 争议是关于行使政府部门的权力/酌处权;
  7. 争议是关于一个机构的政策问题,并不涉及行政失当,重大事情不被披露或疏忽的指控;
  8. 争议已是消费者委员会,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土地审裁处的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家事法庭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或其他法定机构处理的案件。
12.
调解员的委任
  1. 调解专线拥有唯一的权力管理调解员名册及按其意见认可任何合资格人士加人调解员名册。
  2. 申请人及回复方可于调解专线提供的调解员名单中共同选出一位调解员或要求调解专线委任调解员。
  3. 当收到申请和回复时,以及回复方同意于先导计划下进行调解,调解专线须于收到回复后的14天内在调解员名册中委任一位调解员/多于一位调解员,委任过程中须考虑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要求及以书面确认及通知当事人获委任之调解员。
  4. 调解员的委任于调解专线以书面形式确认时才正式生效。
13.
调解员及当事人的角色
  1. 获委任的调解员,将以应有的谨慎和技能,根据香港调解守则,及因应他或她认为适当、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意愿及需要迅速解决争议的因素进行调解。
  2. 调解员可能会与各当事人一起倾谈,或与任何一方单独倾谈,包括个别会面,而各当事人必须与调解员充分合作。一方当事人可于任何合理的时间要求与调解员展开单独会面。各方当事人必须向调解员提供充分的协助以推进调解及于限定时间内完成。
  3. 倘若没有达成全面和解协议,调解员在得到各当事人同意后,可协助当事人缩窄争议中的问题,以用于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中(如适用)。
14.
调解过程
  1. 调解员须于获委任后尽快开展及进行调解,并须尽最大努力在获委任后二十一天内完成调解。
  2. 除非双方与调解员另有议定,于先导计划下的调解会议不应进行超过特定调解会议时间,也不容许法律代表出席。
15.
调解的终结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况时,即告终结:
  1. 当各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 或
  2. 调解员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知会当事人,表示已无充份理由继续进行调解;或
  3.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期间以书面方式通知调解员及对方当事人调解已终止。
16.
保密规定
  1. 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同意遵守香港法例第620章<<调解条例>>的第8-10条 –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披露,传递、引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各方或调解员于调解当中的任何意见、建议、计划、和解方案或承认的事情,作为任何法律程序、仲裁及其他程序的证据。除非得到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受到法律约束除外。
  2. 有关合资格争议而已进行、正进行或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不应视作保密。
  3. 调解专线可能就合资格争议发布有关资料作为研究、评估或教育用途。发布的种类及形式可能包括以行业/ 案件性质作统计数字的总结、个别案件的概要,但不会直接或间接泄露或可能泄露当事人的身分。
17.
调解使用的语言
调解使用的语言由调解员尽量考虑当事人意向后作出决定。

18.
调解员在随后程序的角色
各方当事人承诺,调解员不会获委任为仲裁员或任何一方的代表、讼务律师或专家证人,以进行就同一争议或相关争议而引起的仲裁或司法程序。各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于往后的裁决、仲裁或司法程序中要求调解员担任证人的角色。

19.
免除法律责任
如因根据本《职权范围》进行调解而招致任何法律责任,而该等责任涉及与此有关连或因此而引起或在任何方面与此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 则不论是否涉及疏忽, 各方当事人均须共同及个别地免却和解除调解专线、其董事及/或员工及/或代理人及/或成员及/或调解员该等责任, 并对他们作出弥偿。不过, 如该等责任是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招致者, 则作别论。

20.
免责声明
调解专线所提供的调解员名册,旨在向当事人提供先导计划下愿意出任成为调解员的资料,而先导计划下的调解员已获得认可的调解专业资格。调解专线不会以任何形式担保,保证或认可调解员就个别争议是否有能力或适合担任该案件之调解员。涉及于先导计划下调解员的投诉须交由该调解员所属的参与提供调解服务机构或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如适用)处理。


第六部份 – 收费


21.
收费
  1. 申请费
    先导计划下的调解当事人每方须支付港币200元的申请费用以避免滥用服务。
  2. 调解员酬金
    于先导计划下获委任的调解员完成特定调解会议时间的调解后,将获取港币一千元的酬金(若个别个案委任多于一位调解员,酬金将给予导师调解员)。酬金是由赛马会资助。若调解会议的时间超过特定调解会议时间,额外的调解会议需要以不收费形式进行,但须得到调解专线、合资格当事人、回复方及调解员的同意。
  3. 场地费用
    先导计划下进行的调解的场地费用由赛马会资助,但只限于特定调解会议时间。若调解会议时间超过特定调解会议时间,场地费用须由每方当事人平均支付,但须得到合资格当事人、回复方及调解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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