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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解服务机构的要求
为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提供调解服务机构必须能达至本办事处就认可调解员之过程和水平所定下的标准。若想进一步取得关于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的数据,可登入网页http://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
所有由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转介至调解服务机构的个案均以本办事处所既定的程序为依据。调解服务机构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必须使用本办事处指定的书信及表格。
调解服务机构必须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五时,公众假期除外﹞根据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定下的指引解答所有有关调解的查询。
如未能接听,调解服务机构的电话须备有电话录音设备,而职员亦必须于一个工作天内回复所有有关调解服务的查询。
倘若调解服务机构及其调解员未能按要求提供协助,调解服务机构必须尽快以电话或电邮方式通知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的职员以便跟进。
调解服务机构必须定期向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递交每宗转介个案的进度数据﹝在不披露当事人的保密资料前题下﹞ ,并承诺协助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进行有关调解服务质素的评估及数据分析。
调解服务机构应根据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定下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任何有关调解员及调解服务的投诉。
调解服务机构必须能在香港提供调解员。因此,调解服务机构及其调解员于调解过程中不应向个案当事人收取额外的收费 (例如:交通费用)。
调解服务机构于执行职务时必须依从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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