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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機構對處理投訴程序的指引
有關調解服務機構的所有投訴均須以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既定的處理投訴指引來處理。
如對調解服務機構或調解員就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個案的程序有任何不滿,可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作出投訴。而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於收到投訴通知後會就個案轉交給有關調解服務機構跟進。
當調解服務機構收到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轉交的投訴資料後,該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向聯合調解辦事處發出書面通知,並須註明有關投訴個案的處理期限及處理投訴的聯絡人資料,以便跟進。
當調解服務機構收妥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轉交的投訴資料後,調解服務機構必須於二十個工作天內向投訴人作出初步回覆。倘若調解服務機構未能如期向投訴人作出初步回應,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就個案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通知,並重 新訂立一個回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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