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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機構的標準守則
若爭議各方當事人仍未一致同意是否進行調解,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可協助申請調解的一方當事人聯絡另一方當事人,促使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調解性質。當各方當事人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爭議後,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便會將有關個案轉介至調解服務機構跟進。
調解服務機構收到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轉介個案的資料後必須於一個工作天內聯絡各方當事人,並在五個工作天內協助各方當事人選擇合適的調解員。倘若各方當事人未有就選擇調解員達成共識,該調解服務機構須向各方建議另一名調解員。個案當事人亦須於三個工作天內向有關調解服務機構就該建議的調解員表達意見。
當各方就調解員的委任達成協議後或調解員獲委任後,該調解員會儘快聯絡各方當事人,並要求各方當事人就個案簽署調解同意書以確定調解的細節。
調解服務機構必須根據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既定的程序而處理所有調解個案。調解服務機構在整個調解服務程序中可使用或參考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提供的書信內容及表格。此外,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定期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遞交每宗轉介個案的進度資料﹝在不披露當事人的保密資料前題下﹞,以便跟進。
調解員必須根據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既定的指引處理每宗轉介個案。倘若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於轉介個案後的五個工作天內仍未收到該調解服務機構的回覆,辦事處將就事件通知個案當事人,並為個案當事人再次選定合適的調解服務機構。
倘若個案當事人需要租借場地以作調解用途,有關場地費用須由個案當事人共同承擔。在個案當事人要求下,調解服務機構會盡力協助安排合適場地。
倘若調解服務機構收到個案當事人對其調解服務或對調解員的任何投訴,調解服務機構必須根據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定下的處理投訴指引來解決問題。調解服務機構及其調解員亦盡力確保個案當事人及查詢者滿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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