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简体English 
參與調解服務機構的要求
為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提供調解服務機構必須能達至本辦事處就認可調解員之過程和水平所定下的標準。若想進一步取得關於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資料,可登入網頁http://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
所有由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轉介至調解服務機構的個案均以本辦事處所既定的程序為依據。調解服務機構在整個調解程序中必須使用本辦事處指定的書信及表格。
調解服務機構必須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公眾假期除外﹞根據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定下的指引解答所有有關調解的查詢。
如未能接聽,調解服務機構的電話須備有電話錄音設備,而職員亦必須於一個工作天內回覆所有有關調解服務的查詢。
倘若調解服務機構及其調解員未能按要求提供協助,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儘快以電話或電郵方式通知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職員以便跟進。
調解服務機構必須定期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遞交每宗轉介個案的進度資料﹝在不披露當事人的保密資料前題下﹞ ,並承諾協助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進行有關調解服務質素的評估及數據分析。
調解服務機構應根據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所定下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任何有關調解員及調解服務的投訴。
調解服務機構必須能在香港提供調解員。因此,調解服務機構及其調解員於調解過程中不應向個案當事人收取額外的收費 (例如:交通費用)。
調解服務機構於執行職務時必須依從香港法例。
<< 返回

Copyright (C) 2010 Joint Mediation Helpline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ed by Newsbook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