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调解服务机构的所有投诉均须以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既定的处理投诉指引来处理。
|
|
如对调解服务机构或调解员就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个案的程序有任何不满,可向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作出投诉。而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于收到投诉通知后会就个案转交给有关调解服务机构跟进。 |
|
当调解服务机构收到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转交的投诉数据后,该调解服务机构必须向联合调解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并须注明有关投诉个案的处理期限及处理投诉的联络人数据,以便跟进。 |
|
当调解服务机构收妥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所转交的投诉数据后,调解服务机构必须于二十个工作天内向投诉人作出初步回复。倘若调解服务机构未能如期向投诉人作出初步响应,调解服务机构必须就个案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通知,并重新订立一个回复期限。 |
<< 返回 |